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3〕9号 商丘水城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7CTY62 地址:睢县河集乡河集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远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者)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2023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或者你单位(生产经营者)填报的2023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产成品照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0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4、5、1],处罚金额(X):12000,代入公式:12000 = 0+ (50000 - 0 ) x [ (2/ 5 )²+1²+1²+2²+4²+5²+1²/5²×6]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00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生产经营者)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2023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或者你单位(生产经营者)填报的2023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代办银行: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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