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3〕18号 河南金振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K5E3X6Q 地址:睢县董店乡振兴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侧产业集聚区内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金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设备运行正在生产的录像;排污节点产生污染物的照片、录像;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照片、录像;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18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 ,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5、2、1、 2、1、1、1,处罚金额(X):483142.9,代入公式:483142.9 = 10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4/ 5 )²+5²+2²+1²+2² + 1²+1²+ 1²/5²×7]×50% ,裁量计算值:最终裁量金额:48314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拾捌万叁仟壹佰肆拾贰玖角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代办银行: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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