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3〕26号 豫粮集团睢县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8DXM19 地址:睢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晓安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05月29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自动监控站单位采样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三倍以上。 。 以上事实,有 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环评批复执行的排放标准(摘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06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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