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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粮集团睢县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7-20 11:25:39  来源:  作者: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免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豫粮集团睢县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8DXM19
住址:睢县城南工业区
电话:137816149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晓安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3年6月10日对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于2023年05月29日至6月1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自动监控站单位采样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三倍以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国法平台监测推送数据;环评批复执行的排放标准(摘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鉴于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原因是由于该企业长期停产,在开机生产时机械设备出现故障造成,非主观过错,且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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