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3〕25号 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9R3W8C 地址:睢县周堂镇郝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学良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 以上事实,有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6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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