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3〕14号 睢县河堤永利木材加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44057N4H 地址:睢县河堤乡殷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1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1、1、1、1、1、1],处罚金额(X):28742,代入公式:28742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1/5)²+2²+ 1²+1²+1²+1²+1² +1²/5²×7]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7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柒佰肆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代办银行: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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