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3〕27号 单位名称:睢县民鑫加油站 地址: 睢县城关镇睢水南路小关村西侧 个人姓名: 王晓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02198706120521 我局于 2023年8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睢县民鑫加油站2022年11月份开始建设。现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还未开始营业。该加油站属于报告表项目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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