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422环罚决字〔2023〕24号 单位:睢县民鑫加油站 地址: 睢县城关镇睢水南路小关村西侧 个人姓名: 王晓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02198706120521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珠州东路8号8排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8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睢县民鑫加油站2022年11月份开始建设。现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还未开始营业。该加油站属于报告表项目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3年 8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3〕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环评手续。 2023年 9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现已聘请第三方环评单位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2023年 10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 月24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26号)后,没有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第:“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 |
判定标准 |
裁量等级 |
★项目建设情况 |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3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1 |
项目建设地点 |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4 |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
配合检查 |
1 |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0.52 |
2.6 |
3 |
4 |
1 |
1 |
4 |
1 |
X =0.52+(2.6-0.52)×[{3/5}2+(12+12+42+12)/(52×4)]×50% =0.52+2.08×0.55×0.5=0.52+0.572=1.092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该单位立即完善环评手续; 2.给予罚款罚款壹万零玖佰贰拾元(10920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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