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3〕028号 单位名称: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GRWH86T 地址:睢县后台乡后台村592号 个人姓名:张阳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406160033 住址:河南省睢县后台乡后台村592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生产,已建物料储存场地3000m2,场内堆放有大量沙子、石子,料场四周部分建设有围挡,顶部未密闭,无喷淋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11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11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3张”、2023年11月2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2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终结报告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 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生产车间及料仓进行密闭。 我局将对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 月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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