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3〕025号 单位名称: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GRWH86T 地址:睢县后台乡后台村592号 个人姓名:张阳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406160033 住址:河南省睢县后台乡后台村59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7日,我局对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生产,已建物料储存场地3000m2,场内堆放有大量沙子、石子,料场四周部分建设有围挡,顶部未密闭,无喷淋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3年11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11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3张”、2023年11月2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2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终结报告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9日,我局对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3〕0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0日,我局向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3〕027号),告知拟对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经研究,我局对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581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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