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15号 单位名称:睢县腾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4M06XY 地址:睢县尤吉屯乡小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福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5 月 14 日对睢县腾达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腾达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睢县腾达加油站进行密闭性检测,经检测初始压力为500(pa)、一分钟后压力376(pa)、两分钟后压力315(pa)、三分钟后压力265(pa)、四分钟后压力218(pa)、五分钟后压力178(pa),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9(pa),检测结果为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亮证执法等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1 日,我局向睢县腾达加油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 年 6 月 7 日,我局向睢县腾达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15号),告知拟对睢县腾达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该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超过限期改正期限最终裁量金额:299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睢县腾达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腾达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腾达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腾达加油站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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