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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神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4-03-23 10:14:43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04号
 
单位名称:商丘神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LANP68U
地址:睢县世纪大道与黄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超军  
我局于2024年3月23日对商丘神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商丘神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3日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叉车)进行抽检,经现场抽检发现:正在使用的2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956T装载机,车牌号为3-GN800037,车架号为LCl956T0NH1000095,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发动机编号为WP10G220E343,经环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值6.14)、(尾气排放限值;0.5),判断结果尾气排放不合格。型号为CPCD叉车,车牌号为3-GN800033,车架号为010352A0469,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发动机编号为4C2-50V32,经环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值2.29)、(尾气排放限值0.80),判断结果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亮证执法、立案审批表相关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限期改正,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商丘神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商丘神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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