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2号 单位名称:睢县潮庄镇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P8PT35 地址:睢县潮庄镇大徐村委小徐村 法定代表人:徐西明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2号隧道窑未安装脱硝装置,3号隧道窑已安装脱硝装置但脱硝装置泵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3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3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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