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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潮庄镇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4-15 11:10:06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17号
 
单位名称:睢县潮庄镇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P8PT35
地址:睢县潮庄镇大徐村委小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西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2号隧道窑未安装脱硝装置,3号隧道窑已安装脱硝装置但脱硝装置泵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亮证执法照片;现场整改后照片;现场检查照片;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3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2024年3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调查2号隧道窑与3号隧道窑共用一个脱硝装置,2024年3月14日已改正完成并正常运行。
2024 年 3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六目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该公司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罚款金额在裁量基准确定的基础上减少 3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拾肆万叁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143800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潮庄镇涛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睢县分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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