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1号 单位名称:商丘嘉伟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7814H1X 地址:商丘市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心大街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保强 我局于 2024年0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商丘嘉伟鞋业有限公司在从事生产过程中,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营业执照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查示意图、亮证执法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更换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灯管、填充活性炭;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 商丘嘉伟鞋业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商丘嘉伟鞋业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05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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