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5号 单位名称:睢县大桥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5803128191 地址:睢县西陵寺镇金屯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道中 2024年6月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进行密闭性检测,经检测初始压力500(pa)、一分钟后压力489(pa)、二分钟后压力476(pa)、三分钟后压力467(pa)、四分钟后压力461(pa)、五分钟后压力458(pa),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最小剩余压力限制477(pa)结果为不达标。 你单位的储油储气库,或者加油加气站,或者油罐车,或者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亮证执法、授权委托书相关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睢县大桥石化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睢县大桥石化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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