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13号 单位名称: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BGKR6C 地址:睢县后台乡后台村西 个人姓名:宋爱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1197410142775 住址:河南省杞县宗唐乡宋庄村前街1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询在线历史数据 2024年3月8日3时、5时,在线颗粒物小时数据出现超标情况,此后有人员使用企业平台账号对在线设备颗粒物超标时段运行情况进行标记,标记故障为采样环节泄露。现场查看该时间段内数采仪分钟、小时数据超标,氧气无明显变化,与上报问题现象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3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3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6日,我局对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16号),责令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6日,我局向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16号),告知拟对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对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叁万肆仟零捌拾元整(340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睢县分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后台新型墙体材料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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