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05号 单位名称: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CGRX57 地址:睢县潮庄镇张文英村北 个人姓名:卢钦领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325196702090792 住址:河南省睢县潮庄镇潮庄东村1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专业组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制砖坯工序未生产,3月7日9时成型烧结工序开始点火生产。废气主要排放口湿式静电除尘器正常运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数彩仪未开启,企业国发标记为停产,气态污染物采样口滤芯堵死,CEMS设备气浮计量器气浮沉底,未采到样气,未上传数据。在线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3月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3月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各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5日,我局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07号),责令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05号),告知拟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贰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292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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