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01号 单位名称: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4JLH46 地址:睢县产业集聚区制鞋产业园内 个人姓名:李云芹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5052119820107802X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秀溪村湖内47号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在运行,UV光解处理设施未通电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1月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1月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 月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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