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02号
单位名称: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44JLH46 地址:睢县产业聚集区制鞋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云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4日,我局对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在运行,UV光解处理设施未通电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1月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1月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2, 1, 1, 1, 1],处罚金额(X):85250,代入公式:852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5 )² + ( 2²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12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商丘鸿源鞋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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