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03号 单位名称: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6W68CXF 地址:睢县白庙乡睢东高速路口北300米路西 个人姓名:马帅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50430001X 住址:河南省睢县城关镇劳动六街125号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各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晌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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