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03号 单位名称: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6W68CXF 地址:睢县白庙乡睢东高速路口北300米路西 个人姓名:马帅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50430001X 住址:河南省睢县城关镇劳动六街1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各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5 日,我局对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03号),责令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1日,我局向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03号),告知拟对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晌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经研究,我局对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陆仟贰佰捌拾元整(62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锦昊水泥制品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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