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6号 单位名称:河南凤牧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NXQT2G 地址:睢县尤吉屯乡邱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传胜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河南凤牧禽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河南凤牧禽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场区南侧有一长2米宽3米左右的土坑,坑内存有大量死鸡尸体及部分生活垃圾。未按照环评要求对死鸡尸体进行高温无害化处理或者由第三方公司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亮证执法等相关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河南凤牧禽业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河南凤牧禽业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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