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23号 河南凤牧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NXQT2G 地址:睢县尤吉屯乡邱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传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经营,发现该公司场区南侧有一长2米宽3米左右的土坑,坑内存有大量死鸡尸体及部分生活垃圾。未按照环评要求对死鸡尸体进行高温无害化处理或者由第三方公司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摘录);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亮证执法等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3, 1, 1],处罚金额(X):31300,代入公式:313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亮证执法、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此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313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河南凤牧禽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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