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0号 睢县榆南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45FAP82J 地址:睢县西陵寺镇榆厢南段 经营者:孟运生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榆南搅拌站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的录像、照片;装卸物料未在密闭设施进行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在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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