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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榆南搅拌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8-06 15:23:15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25号
 
睢县榆南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2MA45FAP82J
地址:睢县西陵寺镇榆厢南段
经营者:孟运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睢县榆南搅拌站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的录像、照片;装卸物料未在密闭设施进行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亮证执法等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在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措施。
2024 年 7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装卸物料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7475,代入公式:57475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5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7475。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榆南搅拌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睢县分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榆南搅拌站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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