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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4-08-05 10:46:22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4号
 
睢县垚鑫新型墙体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9R3W8C
地址:睢县周堂镇郝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东霞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倪钢明、经光红根据市局提供问题线索,于2024年7月26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调阅在线监控数据,该窑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50mg/m³,2024年7月25日 11时、12时、13时、14时二氧化硫小时均值分别排放:50.67mg/m³、68.9mg/m³、76.41mg/m³、75.3mg/m³,该单位所排放的废气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01倍、0.38倍、0.53倍、0.51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它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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