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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荣华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4-07-19 15:18:16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9号
 
睢县荣华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FNUC8W
地址:睢县潮庄镇党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双权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12-15时,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63.78、 62.86、59.5、60.42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2756、0.2572、0.19、0.2084倍;2023年8月9日7时,二氧化硫浓度为55.42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1084倍;2023年9月14日,颗粒物浓度22.43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1.243倍。2024年5月27日9时,颗粒物浓度13.26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326倍,6月2日12时、13时,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52.6、53.47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0694、0.052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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