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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荣华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9-02 15:38:05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29号
 
睢县荣华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FNUC8W
地址:睢县潮庄镇党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双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12-15时,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63.78、 62.86、59.5、60.42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2756、0.2572、0.19、0.2084倍;2023年8月9日7时,二氧化硫浓度为55.42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1084倍;2023年9月14日,颗粒物浓度22.43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1.243倍。2024年5月27日9时,颗粒物浓度13.26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326倍,6月2日12时、13时,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52.6、53.47毫克每立方米,排放的废气浓度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0694、0.052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4 年 8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起听证申请,我局审核通过后向你单位下发听证通知书(豫1422环听通字〔2024〕3号),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已完成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环保部推送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共有5次违法行为,按照最高超标倍数处罚,超标因子为1个。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3, 1, 4, 1, 1, 1],处罚金额(X):348000,代入公式:348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3 / 5 )² + ( 2² + 3² + 1² + 3² + 1² + 4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一目:“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减少20%处罚,减少69600元,最终裁量金额:278400元。
  当事人申辩理由:2024年9月14日,颗粒物浓度为22.43毫克每立方米,人工标记湿电除尘线路故障导致烟尘超标,由于该厂超低分析仪2023年9月2日开始更换后,在线监控系统通过自主验收时间为2023年11月,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简称技术规范)第3.5条有效数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经验收合格的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据此,判定有效数据的的前提条件是在线监测系统必须验收合格。该数据是作为无效数据上传至国发平台的综上所述,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发生的颗粒物浓度排放超标几分钟没有主观过错,请贵局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者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维持原来减少20%的处罚决定,最终罚款贰拾柒万捌仟肆佰(278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荣华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睢县分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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