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5号 睢县郭阳石化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DQEB6M9G 地址:睢县城郊乡东环岛东南角1号 投资人:张超峰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睢县郭阳石化站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郭阳石化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石化站于2023年年10月,在商丘市睢县城郊乡东环岛东南角1号开工建设的睢县郭阳石化站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石化站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投资人张超峰委托叶五一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河南省企业项目备案证明壹份(共1页)、睢县郭阳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地使用证壹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投资人张超峰委托叶五一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证明张超峰是你单位投资人。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涉嫌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睢县郭阳石化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睢县郭阳石化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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