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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4-10-31 09:23:04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9号
 
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99193885C
地址:睢县凤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彭海明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过外观检验记录、检测视频、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发现,该公司2024年6月15日检测车辆豫N91R2C在加载减速法检测中,功率扫描阶段未按照国标(GB-3847-2018)标准执行,最大车速大于60km/h的车辆,加载减速法过程最大车速低于60 km/h,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未终止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并上传办结检车业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明委托付阳光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壹份(共1页)、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国有建设使用证壹份(共1页)、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的批复壹份(共2页)、校准证书捌份(共24页)、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壹份(共2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壹份(共1页)、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工资表壹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设备校准、不合格车辆检测报告。
2.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明委托付阳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证明彭海明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 6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壹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涉嫌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未终止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将该车辆召回复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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