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32号 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99193885C 地址:睢县凤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彭海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过外观检验记录、检测视频、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发现,该公司2024年6月15日检测车辆豫N91R2C在加载减速法检测中,功率扫描阶段未按照国标(GB-3847-2018)标准执行,最大车速大于60km/h的车辆,加载减速法过程最大车速低于60 km/h,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未终止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并上传办结检车业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10 月 30 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明委托付阳光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 1页)、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壹份(共 1 页)、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 1 页)、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国有建设使用证壹份(共 1 页)、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的批复壹份(共 2 页)、校准证书捌份(共 24 页)、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壹份(共 2 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壹份(共 1页)、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份工资表壹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设备校准、不合格车辆检测报告。2.2024 年 10 月 30 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明委托付阳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证明彭海明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 6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 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壹份(共 3页),证明你公司涉嫌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未终止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31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将该车辆召回复检。 2024年11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将豫N91R2C车辆召回,数据合格已出具检测报告,已整改完成。 2024 年 11 月 7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3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申辩及听证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3 ) ] x 50%;,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中的违法持续时间属于次数,不考虑其余裁量因素中的违法持续时间。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凤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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