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8号 睢县盛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5E7W0Q 地址:商丘市睢县潮庄大徐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丽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预警)的通知,于2024年10月22日18:00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2024年10月25日,烧结砖生产线仍然正常生产和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0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环评材料复印件壹份(共 3 页)、排污许可证壹份(共 2页),主要证明证明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情况; 2、睢县分局 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企业该公司烧结砖工序正常生产的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3、2024年10月25日该公司负责人徐西同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慧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负责人徐西同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系公司主要负责人。 4、2024年10月25日睢县分局提供的2024年10月22日送达到企业重污染天气文件及管控措施壹份(共9页),主要证明了我局收到重污染天气管控文件后,已通知到企业负责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按照管控要求立即行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