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4〕033号 睢县盛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5E7W0Q 地址:商丘市睢县潮庄大徐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预警)的通知,于2024年10月22日18:00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2024年10月25日,烧结砖生产线仍然正常生产和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10 月 25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 页)、环评材料复印件壹份(共 3 页)、排污许可证壹份(共 2页),主要证明证明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情况; 2、睢县分局 2024 年 10 月 25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 5 页)主要证明企业该公司烧结砖工序正常生产的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3、2024 年 10 月 25 日该公司负责人徐西同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慧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负责人徐西同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系公司主要负责人。 4、2024 年 10 月 25 日睢县分局提供的 2024 年 10 月 22 日送达到企业重污染天气文件及管控措施壹份(共 9 页),主要证明了我局收到重污染天气管控文件后,已通知到企业负责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38号),责令你单位按照管控要求立即行停止生产。 2024 年10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停止生产。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0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睢县盛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 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 万标立方米以上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3, 3, 3, 1, 1, 1, 1],处罚金额(X):98000,代入公式:980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 3 / 5 )² + ( 5² + 3² + 3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98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玖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盛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盛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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