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1号 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L55515311R 地址:睢县胡堂乡秦庙村睢柘公路路西 投资者:马丽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2日接到市局关于2024年度全市油气回收监督性检查抽测工作情况通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启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县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抽测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密闭性、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检测结果为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12 月 17 日,你站投资人马丽霞委托丁天恒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 1 页)、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壹份(共 1 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壹份(共 1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壹份(共 1 页)、证明你站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有证排污。2.2024 年 12 月 17日,你站投资人马丽霞委托丁天恒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证明马丽霞是你站投资人。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 1 页),证明你站涉嫌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3日,我局对你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站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该站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站已按照整改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维修,已整改完成。 2025 年 1 月 8 日,我局向你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站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自愿放弃申辩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场检查时该站气液比为立行立改,所以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因素中: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二项裁量因素。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99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睢县胡堂乡秦庙加油站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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