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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4-11-20 09:16:20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4〕040号
 
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CGRX57
地址:睢县潮庄镇张文英村北
法定代表人:卢钦领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推送的2024年9月23日0点至1点,10月1日4点二氧化硫超标现场标记情况,确定运维单位存在在并未开展校准的时段标记为校准,在未对现场设备进行故障维护的情况下在平台标记故障状态。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调查发现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商丘环城环保有限公司)运行管理,2024年9月23日0点至1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在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线监控设备出现超标数据。运维人员通过排查分析是在线设备漂移导致,但未如实在平台标记故障而标记校准。10月1日4点二氧化硫超标原因为该在线设备漂移造成超量程,运维人员未如实在平台标记超量程而标记故障。上述时间段内运维人员并未有在运行维护记录本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商丘环城环保有限公司在运维服务时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1月13日卢钦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卢钦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厂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情况及本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2、2024年11月13日赵亚坤提供的:运维合同一份(共4页),治污设施脱硫塔加药记录台账一份(共12页)、商丘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一份(共10页),主要证明双方合作关系,同时证明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责任情况。                                        
3、睢县分局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分(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共9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一份(共14页),主要证明企业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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