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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1-24 09:08:19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2号
 
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0CGRX57
地址:睢县潮庄镇张文英村北
法定代表人:卢钦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 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推送的2024年9月23日0点至1点,10月1日4点二氧化硫超标现场标记情况,确定运维单位存在在并未开展校准的时段标记为校准,在未对现场设备进行故障维护的情况下在平台标记故障状态。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调查发现该企业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商丘环城环保有限公司)运行管理,2024年9月23日0点至1点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在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在线监控设备出现超标数据。运维人员通过排查分析是在线设备漂移导致,但未如实在平台标记故障而标记校准。10月1日4点二氧化硫超标原因为该在线设备漂移造成超量程,运维人员未如实在平台标记超量程而标记故障。上述时间段内运维人员并未有在运行维护记录本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商丘环城环保有限公司在运维服务时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1月13日卢钦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卢钦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厂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情况及本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2、2024年11月13日赵亚坤提供的:运维合同一份(共4页),治污设施脱硫塔加药记录台账一份(共12页)、商丘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一份(共10页),主要证明双方合作关系,同时证明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责任情况。                                        
3、睢县分局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分(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共9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一份(共14页),主要证明企业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4〕0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年11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 年 12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3, 3, 1],处罚金额(X):52400,代入公式:524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3² + 1² + 3² + 3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监测数据传输误差、监测数据传输偏高两项裁量因素无法取证,计算裁量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两项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524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坤盛新型建筑材料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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