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4号 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CHT3QE0E 地址:睢县振兴路北段雄安制鞋产业园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婷婷 我局于2025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第二轮次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2025年2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各生产工序均处于正常生产中,废气处理设施抽风机正常开启,但UV光解灯管未工作,现场无法正常启动、UV光解灯管整流器显示灯不亮,该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生产照片一份(共1页),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现场照片二份(共2页),主要证明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2025年3月1日张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授权人张民身份证一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主要证明该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及本人是企业授权被委托人。3、睢县分局2025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5年3月 2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主要证明企业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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