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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3-21 10:23:02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3号
 
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CHT3QE0E
地址:睢县振兴路北段雄安制鞋产业园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婷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第二轮次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工作人员,2025年 2 月 19 日现场检查发现: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各生产工序均处于正常生产中,废气处理设施抽风机正常开启,但 UV 光解灯管未工作,现场无法正常启动、UV 光解灯管整流器显示灯不亮,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生产照片一份(共 1 页),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现场照片二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2025 年 3 月 1 日张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授权人张民身份证一份(共 1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及本人是企业授权被委托人。
 3、睢县分局 2025 年 3 月 1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2025 年 3 月 2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5年3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申辩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99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商丘艾仕顿鞋业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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