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5号 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GCQ2D3K 地址:河南省睢县城郊乡叶吉屯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高路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各生产工序均处于正常生产中,治污设施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正常开启,但是打开活性炭吸附箱后,发现两个活性炭填充仓未填充活性炭。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各生产工序均处于正常生产中,治污设施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正常开启,但是打开活性炭吸附箱后,发现两个活性炭填充仓仍未填充活性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3月20日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壹份(共1页),2024年3月24日,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生产照片壹份(共1页),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门照片壹份(共1页),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现场照片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违法事实等情况。 2、2024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高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及公司主要人员情况。 3、2024年3月24日,商丘市生态环局睢县分局制作的商丘市生态环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企业规模及年用非溶剂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属于豁免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更换活性炭正常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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