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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4-15 10:03:09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5号
 
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GCQ2D3K
地址:河南省睢县城郊乡叶吉屯村121号
法定代表人:高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各生产工序均处于正常生产中,治污设施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正常开启,但是打开活性炭吸附箱后,发现两个活性炭填充仓未填充活性炭。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各生产工序均处于正常生产中,治污设施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正常开启,但是打开活性炭吸附箱后,发现两个活性炭填充仓仍未填充活性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3月20日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壹份(共1页),2024年3月24日,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照片壹份(共1页),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门照片壹份(共1页),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现场照片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违法事实等情况。
2.2024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高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及公司主要人员情况。
3.2024年3月24日,商丘市生态环局睢县分局制作的商丘市生态环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壹份(共1 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企业规模及年用非溶剂低 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属于环评豁免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25日,我局对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更换活性炭正常启用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3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整改要求对活性炭进行了更换,正常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年4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 天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3, 1, 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户名: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河南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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