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7号 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F75U77H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董店乡中宇马具服装有限公司睢县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滕秀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12日,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帮扶组对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问题线索现场核查,通过调阅车辆环保外检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车辆检验数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1.豫VE36P8 汽油车,2022年1月6日在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2024年1月17日、2025年1月23日在该检测机构使用双怠速法通过检测。2.豫NR179Y 汽油车,2022年12月11日在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6日在该检测机构使用双怠速法通过检测。3.豫N85001汽油车,2022年10月21日在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2023年10月19日、2024年10月28日在该检测机构使用双怠速法通过检测。4.2025年1月18日,粤SC100A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时,扫描获取的最大轮边功为43.1KW,VELMAXHP检测阶段轮边功率45.6KW-47.7KW,80%VELMAXHP检测阶段轮边功率43.8KW-46.1KW ,扫描阶段未获取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功况条件,数据失真,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并办结检车业务,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秀才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壹份(共1页)、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检测员证件复印件壹份(共3页)、校准证书贰拾捌份(共84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肆份(共10页)、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5年1月份工资表壹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设备校准、不合格车辆检测报告。 2.2025年2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秀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滕秀才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4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行政执法人员复印件壹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涉嫌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未终止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将该车辆召回复检。2025年3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将NR179Y、豫VE36P8车辆已召回整改完毕,豫N85001、奥SC100A 车辆在外地,且车辆失修已不能正常启动。 2025年3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 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3 ) ] x 50%;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中的违法持续时间属于次数,不考虑其余裁量因素中的违法持续时间。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18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益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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