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13号 商丘奥智星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KCMTB12 地址:商丘市睢县周堂镇周三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光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倪钢明、杜永彬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门窗、护栏生产线项目,已安装VOCs废气处理设备及粉尘收集设备。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原料采购清单及生产清单,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属于豁免项目。但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进行排污登记申报。于当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7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申报。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申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红光,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系公司主要人员。 3、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塑粉采购清单壹份(共 1 页)、员工花名册壹份(共 1 页)、情况说明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公司环评手续豁免、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 4、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公司建设生产时间。 5、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叁份(共 3 页),主要证明公司生产状况。 6、2025年5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 1页),主要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2025年6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申报排污登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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