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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奥智星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7-15 16:08:55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14号
 
商丘奥智星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KCMTB12
地址:商丘市睢县周堂镇周三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倪钢明、杜永彬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门窗、护栏生产线项目,已安装VOCs废气处理设备及粉尘收集设备。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原料采购清单及生产清单,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属于豁免项目。但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进行排污登记申报。于当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7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申报。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申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红光,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系公司主要人员。
3、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塑粉采购清单壹份(共1页)、员工花名册壹份(共1页)、情况说明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环评手续豁免、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
4、2025年5月27日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建设生产时间。
5、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叁份(共3页),主要证明公司生产状况。
6、2025年5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申报排污登记。
2025年6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于 2025年6月9日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411422MA9KCMTB12001W。
2025年6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3, 1],处罚金额(X):11333,代入公式:11333 = 0 + ( 50000 - 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333。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商丘奥智星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 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商丘奥智星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商丘奥智星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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