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6〕5号 睢县盈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EQ5P8N08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白庙乡单庄村委雍楼西睢平公路路西4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龙 我局于2026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睢县白庙乡单庄村委雍楼西睢平公路西新建一个商品混凝土拌合项目,2026年4月12日经现场调查,睢县盈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预制水泥构件项目,建有混凝土拌合机一套,料棚一座,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6年4月10日,无人机巡查照片、2026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睢县盈辉建材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生产照片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2、2026年4月13日,睢县盈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显龙提供的:身份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3、2026年4月1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3 页);2026年4月1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证据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5、2026年4月20日睢县盈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显龙提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无环保违法记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用地性质。 证据6、2026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公司亮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了执法人员身份并保障程序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2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