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2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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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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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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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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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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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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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统一部署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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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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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认真开展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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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开展的,不得分;
3、未按要求开展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2分;
4、未按要求上报各类信息的,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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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内容以上级统一要求为准;上报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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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环境监察总队交办件办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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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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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办结省总队交办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报告,对涉及群众举报案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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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省总队可以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4分;
4、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到省或进京上访的,分别每件扣2分和4分;
5、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重复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2分;
6、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7、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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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
3、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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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65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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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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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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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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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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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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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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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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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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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不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
4、谎报、瞒报、不报的,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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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及时限以报告制度相关要求为准;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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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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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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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环境监察一级标准并通过省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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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察部门通过省一级达标验收,得6分;
2、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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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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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理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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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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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受理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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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本级受理案件处理率达到100%,每低1%扣1分;
3、本级受理案件结案率达到95%,每低1%扣1分;
4、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向省局或总局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1分;
5、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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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率指对受理案件的处理数占受理数的百分比;结案率指受理案件的结案数占受理案件的百分比。
办结认定同第2项考核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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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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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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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处置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置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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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3、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的扣5分;
4、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处置处理的,不得分;
5、谎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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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及报告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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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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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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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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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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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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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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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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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加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现场监察记录齐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排污申报率达100%、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无截流、挤占、挪用排污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保持与省局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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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现场监察每月少于2次的,每少1次扣1分;
3、现场监察记录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
4、排污申报率每低5%扣1分;
5、不按时和不按规定报送排污申报年报、季报的,扣3分;
6、不按时和不按规定报送排污费年报、季报的,扣3分;
7、未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的,每发现1起扣2分;
8、违反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
9、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不能与省局联网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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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考核指标所指监察次数包括地市、县级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察次数,以现场监察记录为准(县级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察记录应向地市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排污费收缴使用情况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7号)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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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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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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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局和省局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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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按省局要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不得分;
3、辖区内有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矿山以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但未按总局要求部署开展相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4、未按省局要求部署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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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以总局和省级下发的有关文件并提出相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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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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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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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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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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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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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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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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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监察人员按规定参加省总队、总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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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少1项制度扣2分;
3、未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2分;
4、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扣2分;
5、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档案管理混乱、不能准确反映单位工作情况的扣2分;
6、装备管理混乱、不能保持装备正常使用的扣2分;
7、省级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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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装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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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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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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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局环境监察稽查有关规定开展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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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开展稽查工作的不得分;
3、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4、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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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稽查工作,在总局未出台环境监察稽查的办法之前,以省局下发的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执行;总局出台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后 ,按总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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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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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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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按《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及《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并实现与省局联网,能在线监控辖区内市控、省控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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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履行环境监察机构职责的,每缺一项职责扣1分;
3、未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扣3分;
4、已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但不能与省局联网的,扣3分;
5、不能在线监控辖区内市控、省控及国控重点企业的,每少监控10%,扣1分;
6、向省局监控中心传输数据的稳定连通率不能达到75%的,每低5%,扣1分;低于60%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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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建设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考核,市控、省控及国控企业数以市环保局、省环保局和总局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数据稳定传输依据国家及省局关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有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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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情况(15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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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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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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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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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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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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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辖区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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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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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岗位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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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3、岗位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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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其中县及县级以上机构负责人以参加总局培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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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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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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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所有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部验收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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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相应标准验收得5分;
2、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0%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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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达标率指验收达标机构数占辖区机构总数的百分比。按总局环发〔2006〕1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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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惩情况(附加项,加、减项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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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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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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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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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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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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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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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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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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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分别加5、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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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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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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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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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省级、国家级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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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察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性分别减3、2、1分;
2、辖区内有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1分,减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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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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