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延续或变更环评资质的,需预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甲级环评资质机构、业绩较好的乙级环评资质机构可以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原件报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查验:
(一)环评工作备案申请表(统一制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五)能够表明最近一年时间内工作业绩的文件材料;
(六)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需提供注册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推荐信,证明文件应明确该机构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记录等。
经查验合格的文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留存,原件退回。
第八条 对于申领环评资质、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实行集中受理,统一考察,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第九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经同意备案的环评机构签发备案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环评资质编号、评价范围、法人代表、机构地址、备案行业类别及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已备案的环评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表。
第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环评业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河南省备案的环评机构名单。
第三章 环评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环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环评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审核、主持以及各章节、专题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工程师必须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征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等级。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不得以承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环评业务。
第二十条 环评文件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协作机构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协作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不得主持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40%。协作机构和人员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工作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和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当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鼓励环评机构在备案范围内积极承接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在河南省境内应具有如下工作业绩:
(一)甲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省级(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至少3个;
(二)具备环评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3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环评机构在河南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备案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开展环评工作的;
(二)与无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合作开展环评工作的;
(三)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的;
(四)环评文件中存在冒名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类别的;
(六)环评文件被越级审批、降低等级审批而不报告的;
(七)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中,结果为复议、未通过的,或环评文件被退回修改两次及以上的;
(八)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所编制的环评文件被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的;
(九)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主要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长期拖延环评文件的编制或修改时间过长等引起企业强烈不满的;
(十)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十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十二)拒绝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的。
第二十六条 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章节编制人员、审核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环评工作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我省境内任何环评业务。未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前,已经与业主签订但未完成的环评文件编制服务合同,要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视项目的重要程度研究作出能否继续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停业整顿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满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环评业务。
第三十条 取消备案的环评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备案环评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公布,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