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督察,是指环保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领导批示、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监察通知等有关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察工作,重点督察上级部门交办、领导批示等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三、省环保厅政策法规部门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改进度,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调度、每季度、半年和年终通报。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负责对省环保厅、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保专项办)下达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监察通知等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察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察,并将案件整改进度于每月底前报省环保厅。
五、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视违法情节,分别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每年7月5日前汇总上半年环境违法案件督察情况,次年元月5日前汇总上年度环境违法案件督察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六、环境违法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环保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环保厅批准。
七、根据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察情况,省环保厅、省环保专项办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省环保厅、省环保专项办下达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监察通知等文件后,环境违法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对企业实施停产。
2、省环保厅、省环保专项办下达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监察通知等文件1个月后,环境违法企业仍未按要求开始整改的,约见当地政府领导、环保局长、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谈话。
3、列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未按督办时限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对其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对企业实施停产或关闭。
4、一个县(市、区)同时有4家以上(包括4家)环境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或列入“黑名单”且未解除的,对其实施区域限批。被区域限批的县(市、区),省环保厅取消当地环保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系统内年度评先表彰资格。
5、被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建议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八、上级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时发现的上下级环保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直接处理或委托处理意见;下级环保部门未经上级环保部门委托,不得实施处罚。
九、对在环境违法案件督察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