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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民政局关于实施睢县社会组织2023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22 08:53:45  来源:  作者:民政局

 睢县民政局关于实施睢县社会组织2023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完成初审工作。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按时报送我局社会组织管理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交年检材料。

  二、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公职人员兼职和党组织建设情况等。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年3月11日起可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及时报告县民政局进行预先审核。

  (二)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报送材料。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了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送交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教育类、劳动类、卫生类等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示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对于未按期提交的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五、结论审查

  在年检中,县民政局本着年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年检材料和年检重点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公示,合理确定年检结论,认定年检结果。

  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或者上年度年检存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换届选举和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或不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现有净资产连续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合法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

  (十四)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十五)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认定(直接登记的除外),或业务主管单位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十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与不良情形的。

  六、年检要求

  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工作制度,县民政局将按照适度从严的审核原则,认真对待,从严要求。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所属社会组织年检审查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初审工作,并实事求是地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加盖单位主体行政印章。各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制年度工作报告书(党建、分支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兼职栏目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报,兼职包括虚职,领导干部包括退休干部),切实做到内容详细,数字准确,质量标准高,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齐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年检是合法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无故不参加年检,将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监督管理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受理机关:睢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0370-8181326

  受理地址:睢县西环路与凤城大道交叉口南500米路西,睢县民政局213房间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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