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的责任,根据省委和市委、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特点,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局机关、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各项业务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努力开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
第四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五)职责相符,落实到人;
(六)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七)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既明确分工,又形成合力,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在全局建立起局党组统一领导,纪检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局党组对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民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予以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各股室领导和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直接的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股室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局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局党组及局机关各股室领导、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县委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民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充实、提高;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
(五)组织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及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积极配合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目标,确保把各自责任范围内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市委、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加强对纪检工作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案件查处工作,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信访信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结。
(四)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教育管理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五)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局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组工作分工,对自己分管的股室、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按照统一部署,指导、监督、管理自己分管股室、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保证完成分管范围内的目标任务;
(三)对自己分管股室、局属单位出现的不正之风,要提出纠正办法和意见,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五)对自己分管股室、局属单位的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一条 局机关股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股室、本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党性党风教育。对本股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执行《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组织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检查、报告实施情况;
(四、)按规定组织开好班子会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五)严肃纪律,依法行政,消除加重群众负担乱收费行为;
(六)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件,要及时安排查处,按期结案。
第十二条 局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在局党组领导下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党组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
(二)与有关业务股室密切配合,对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执法监察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三)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转递、催办,查处及时准确;
(四)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己,增强为大局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局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单位、股室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组在听取班子和个人汇报、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个别座谈、民主测评等方法一,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组应对被考核单位、股室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考核报告,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党组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单位、股室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档次意见,报局党组确定。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股室)和领导干部评先、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应给予批评、督促。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为一般的单位,单位的主要领导取消个人年终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每年应向局党组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所列责任履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说明原因。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励惩处的依据。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有以下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学习执行廉政制度规定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四)按报告制度规定向组织递交的报告及其它材料;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情况;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检查考核记录和考核结果;
(七)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人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初核、查处情况;
(八)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表彰、奖励情况;
(九)需归入廉政档案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第八条第(四)、第(五)、第(七)项规定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按照《县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局纪检组组长或者受纪检组委托的人员对其进行谈话。不认真执行第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八)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去职务。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三)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决策程序,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金融法规,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
(九)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
(十)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局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综合性评价,向局党组提出具体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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